鸿儒小区2008年度供热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1 04:55 点击:次
1、小区住房装修不得破坏供热系统,不得影响暖气的正常维修工作。
2、采暖前,物业办公室将提前发布试水试压通知,届时业主要确保家中留人,监视供暖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3、每年采暖收费标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2008年度采暖执行洛阳市发改委文件洛发改革【2006】44号文件精神,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算,收费标准按照0.16元/天•平方米,按实际供暖天数收取。
4、采暖费用采用预付费方式,依据签订的供热协议要求,供暖前5天向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付小区总供热费用的80%,个人采暖费用从业主个人工资中扣除。采暖费用不能从工资中扣除的业主要按规定时间缴纳采暖费用,过期者按照相关规定加收3‰滞纳金。
5、采暖过程中,严禁用户将高温热水用作它用,按照供热协议小区减少的回水量(总进水量-总回水量)热力公司按照13.5元/吨的标准收取,费用全体业主均摊。
6、按照国家发改委【2007】1195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区暂不采暖的住户收取本户计量热价的50%基本热价费用。
7、本年度暂不采暖的用户,按规定时间提前到物业办公室书面申请封闭暖气阀门,没有提出申请者视为同意采暖,收取100%采暖费用。不采暖的业主不得私自破坏封闭暖气阀门的封条,否则按照正常采暖对待,收取100%采暖费用。采暖期间,物业办公室将随时对之进行抽查,采暖结束后,由小区物业办公室统一验收确认。
8、用户不得私自扩大用热范围或增加用热量,以免影响其它用户采暖效果。
9、小区暖气维修前两个采暖期由开发商负责,以后由物业办公室负责维修。
10、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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