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毕业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1 15:28 点击:
一、关于WTO的有关问题  

     WTO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将对21世纪的国际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任何国家要真正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分享世界大分工使资源配置优化带来高效率的好处,都需要加入WTO。中国也不例外。WTO的缔约国政府必须遵循和贯彻一系列共同认可的原则:一是非岐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所给的待遇,也不得歧视另外一些缔约国。其目的是保证所有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这一原则又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最惠国待遇。即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国民在本国境内享有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3)公平交易。指缔约国之间不得有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二是关税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关税减免和数量限制等。根据这一原则,缔约国在需要对本国经济进行某种保护时,只能采取关税手段,而不能采取关税以外的手段。因此要降低关税和拆除非关税壁垒。三是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针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  

         二、WTO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  

       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许入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国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化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要求看,它要求各缔约国的证券市场对所有其他缔约国开放,除非在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并且,要求缔约国给予外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除紧急情况外,每一缔约国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外证券市场投资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这些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的开放要求。  

         在1997年WTO又形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定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各缔约国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通过这些约定,实际上把所有的缔约中的金融投资市场都连成一体,随着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现代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会。  

             三、与中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相配合,中国资本开放进程循序渐进向前推动  

               (1)中央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良好,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执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开放的格局不可逆转。(2)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8家在上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3)1998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并增加部分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获得批准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和债券投资业务。(4)1998年底,由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牵头,8家外资银行参与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团贷款”协议在上海正式签订,产生了国内首笔由中外资银行共同参与的对上市公司的人民币银团贷款。(5)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当年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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