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2 03:25 点击:次
由于职工养老保障难保障的情况时有所闻,说明已有的职工养老基金的保障制度模式出了问题,急需寻求新的解决办法,以切实保障职工养老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有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如何走出目前面临的职工社会保障困境,根本的出路在哪里?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根本性缺陷
老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卡以前已拥有国家职工工龄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建立有效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老职工养老保障,是一个历史遗留债务和现实困难相交织,涉及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取向,以及社会稳定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多年来政界和学界都在积极多地方探索,出台的政策和发表的有关文章已很多。如我国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95方案”),1997年8月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97方案”)两个方案。这两个方案本质上都是现收现付的受益基准制,都是试图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并通过当期收费统筹解决老职工养老资金来源,都明显存在负担转嫁问题。只是与95方案相比较,97方案虽有进步,但其实质只是将发生危机的时间推迟。按现行的97方案继续实施下去,无法根本解决老职工养老资金来源,最终必定普遍性的发生养老资金危机。
事实上危机在一些地区已逐渐发生,只是由于统筹面的扩大、缴费率的提高和新方案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借用”而部分掩盖着养老金的赤字危机。但缴费率的提高是有极限的,即缴费率一旦超过缴费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就会以各种方式“拒交”——或是无力缴交,或是将企业关闭(税费负担过重致使办企业无利可图时的市场选择);而统筹面的扩大既是有限度的,且统筹面的扩大,能在当前增加养老金来源的同时,养老基金相应所承担的养老义务和责任也在增加,只是兑现义务被累积、支付时间被推后而已;至于有的地方挪用个人账户上养老金的“借款”是要偿还的。若扩大统筹覆盖面而相应增加的保险义务和责任所对应的应积累的保险基金被“借用”后,没有及时足额的基金来源“补亏”,待“借款到期”,现在“入保”的企业职工退休要取回养老保险金时,由于“亏空”无法支付,无疑就会发生全面性保险危机。因此,按现有的受益基准制统筹养老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实际操作过程的资金供需必然趋势上看,都是不能成立和无法长期维持的。解决问题唯一的出路在于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的供款基准制的方针,抓紧解决对老职工隐性负债的补偿这个症结问题。即国家应偿还老职工所拥有并已基本沉积为国有资产存量的养老基金(包括医疗保险金等)。从最直接的债务关系追索,由国家负担部分,是国家从存量资产中分解相关部分价值,偿还其必须偿还的历史债务,填补老职工养老金的历史空缺,而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扩大统筹面或提高缴费率的方式转嫁债务。否则最直接后果是企业将不胜重负而丧失生命力和发展动力,抑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后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8年9月,广东省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将扣营业执照,其最大特点是将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1998/09/19《广州日报》);今年年初,广州市“为加强执行政府法令的力度,社保和工商部门联手合作”,对“不参加保险的工商业户不予办理工商执行年检”(《(广州日报》1999/01/09A4)等等的这些方案和措施,就当前而言,算是必要的应急之策。因为它在当前最明显的作用,是将养老基金供求危机延后,解养老基金的燃眉之急。但在缓和当前基金危机的同时,面对执行制度的根本缺陷而致潜伏甚至已显露危机,应尽早从完善制度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养老基金制度变更所面临的基金缺口问题。
二、关于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养老基金制度转换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自然涉及到如何偿还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高就业、低货币工资和相对高实物福利和平均主义福利的劳动工资制度。在这种特殊的劳动工资制度下,当期费用化的货币工资水平低,基本不包括职工本人的养老部分的工资费用,但作为职工工资另一个组成部分的养育子女的费用,主要是以职工家庭当时拥有的“人头”按计划分配的,如政府凭票低价供应的吃穿用等生活资料等。因此,老职工历史上应付未付的部分(非全部)养老工资,当时以增加国家利税收入或减少财政预算支出,从而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的这一部分,国家责无旁贷要承担这部分的养老工资负债的偿还义务。但由于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实行国家计划的“充分就业”(这种充分就业是以“户口壁垒”和“计划用工”制度等行政手段排斥、牺牲非城镇劳力就业竞争权利为代价来维系的)政策,还有殃及全国城乡职工和职农的宏观经济失误、政治运动冲击等种种原因,我国长期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尤其是人均劳动生产率更为低下,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根本性缺陷
老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卡以前已拥有国家职工工龄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建立有效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老职工养老保障,是一个历史遗留债务和现实困难相交织,涉及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取向,以及社会稳定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多年来政界和学界都在积极多地方探索,出台的政策和发表的有关文章已很多。如我国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95方案”),1997年8月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97方案”)两个方案。这两个方案本质上都是现收现付的受益基准制,都是试图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并通过当期收费统筹解决老职工养老资金来源,都明显存在负担转嫁问题。只是与95方案相比较,97方案虽有进步,但其实质只是将发生危机的时间推迟。按现行的97方案继续实施下去,无法根本解决老职工养老资金来源,最终必定普遍性的发生养老资金危机。
事实上危机在一些地区已逐渐发生,只是由于统筹面的扩大、缴费率的提高和新方案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借用”而部分掩盖着养老金的赤字危机。但缴费率的提高是有极限的,即缴费率一旦超过缴费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就会以各种方式“拒交”——或是无力缴交,或是将企业关闭(税费负担过重致使办企业无利可图时的市场选择);而统筹面的扩大既是有限度的,且统筹面的扩大,能在当前增加养老金来源的同时,养老基金相应所承担的养老义务和责任也在增加,只是兑现义务被累积、支付时间被推后而已;至于有的地方挪用个人账户上养老金的“借款”是要偿还的。若扩大统筹覆盖面而相应增加的保险义务和责任所对应的应积累的保险基金被“借用”后,没有及时足额的基金来源“补亏”,待“借款到期”,现在“入保”的企业职工退休要取回养老保险金时,由于“亏空”无法支付,无疑就会发生全面性保险危机。因此,按现有的受益基准制统筹养老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实际操作过程的资金供需必然趋势上看,都是不能成立和无法长期维持的。解决问题唯一的出路在于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的供款基准制的方针,抓紧解决对老职工隐性负债的补偿这个症结问题。即国家应偿还老职工所拥有并已基本沉积为国有资产存量的养老基金(包括医疗保险金等)。从最直接的债务关系追索,由国家负担部分,是国家从存量资产中分解相关部分价值,偿还其必须偿还的历史债务,填补老职工养老金的历史空缺,而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扩大统筹面或提高缴费率的方式转嫁债务。否则最直接后果是企业将不胜重负而丧失生命力和发展动力,抑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后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8年9月,广东省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将扣营业执照,其最大特点是将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1998/09/19《广州日报》);今年年初,广州市“为加强执行政府法令的力度,社保和工商部门联手合作”,对“不参加保险的工商业户不予办理工商执行年检”(《(广州日报》1999/01/09A4)等等的这些方案和措施,就当前而言,算是必要的应急之策。因为它在当前最明显的作用,是将养老基金供求危机延后,解养老基金的燃眉之急。但在缓和当前基金危机的同时,面对执行制度的根本缺陷而致潜伏甚至已显露危机,应尽早从完善制度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养老基金制度变更所面临的基金缺口问题。
二、关于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养老基金制度转换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自然涉及到如何偿还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高就业、低货币工资和相对高实物福利和平均主义福利的劳动工资制度。在这种特殊的劳动工资制度下,当期费用化的货币工资水平低,基本不包括职工本人的养老部分的工资费用,但作为职工工资另一个组成部分的养育子女的费用,主要是以职工家庭当时拥有的“人头”按计划分配的,如政府凭票低价供应的吃穿用等生活资料等。因此,老职工历史上应付未付的部分(非全部)养老工资,当时以增加国家利税收入或减少财政预算支出,从而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的这一部分,国家责无旁贷要承担这部分的养老工资负债的偿还义务。但由于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实行国家计划的“充分就业”(这种充分就业是以“户口壁垒”和“计划用工”制度等行政手段排斥、牺牲非城镇劳力就业竞争权利为代价来维系的)政策,还有殃及全国城乡职工和职农的宏观经济失误、政治运动冲击等种种原因,我国长期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尤其是人均劳动生产率更为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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