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毕业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1 09:30 点击:次
摘要:本文就WTO框架下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应该正确处理各利益方的关系,在会计标准制定、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建立信息披露支持系统,按照国际惯例坚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WTO框架下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及其形式将按照国际会计基本标准和惯例进行披露。以履行我国对WTO的义务,从目前来看,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公认会计师协会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二是由会计中介结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的披露:三是公司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形式的出现,政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法律的规范上存在滞后现象;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是针对某事项所进行的披露,信息量十分有限;公司自己披露的会计信息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存在片面性、倾向性甚至欺骗性。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与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及投资贸易的发展都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商品生产和贸易。投资的风险加大。使贸易和投资的效应很难加以计算。所以,在WTO的基本条款中对信息的透明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WTO透明度原则与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关系
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依据。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实施细则的适应性、可*作性;实际*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理解程度;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主要原则之一,体现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贯穿于WTO的主要协定之中。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入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显然,WTO对信息的披露和信息质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即充分性、权威性、相关性、可靠性;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二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理论;三是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四是会计处理所揭示的事项及事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同样是减少投资和贸易的误区,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风险。但是,WTO的透明度原则强调的是政府法律方面的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则体现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揭示上,同样要求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质量必然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制度、政策透明度的基础之上,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和企业经营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和揭示。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会计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所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是否构成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等。透明度原则对于外国企业7解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体系,进入中国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外国企业了解中国企业的资信,规避风险具有现实的作用。透明度原则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对贸易和投资这样一个同样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所作的说明。显然对会计信息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完善是透明度原则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二、WTO透明度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统一性。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是我国对WTO承诺之一。在中国加入WTO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在第2条(A)节2款、承诺:“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我国承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领域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要具有统一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它的制定、解释必须具有统一性。这是WTO对我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履行公平竞争的需要。统一性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要求是:首先,应该具有规范性;其次,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同等的环境条件下,应该具有一致性;第三、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对称性。
(二)充分性
在WTO框架下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及其形式将按照国际会计基本标准和惯例进行披露。以履行我国对WTO的义务,从目前来看,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公认会计师协会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二是由会计中介结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的披露:三是公司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形式的出现,政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法律的规范上存在滞后现象;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是针对某事项所进行的披露,信息量十分有限;公司自己披露的会计信息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存在片面性、倾向性甚至欺骗性。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与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及投资贸易的发展都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商品生产和贸易。投资的风险加大。使贸易和投资的效应很难加以计算。所以,在WTO的基本条款中对信息的透明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WTO透明度原则与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关系
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依据。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实施细则的适应性、可*作性;实际*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理解程度;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主要原则之一,体现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贯穿于WTO的主要协定之中。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入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显然,WTO对信息的披露和信息质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即充分性、权威性、相关性、可靠性;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二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理论;三是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四是会计处理所揭示的事项及事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同样是减少投资和贸易的误区,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风险。但是,WTO的透明度原则强调的是政府法律方面的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则体现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揭示上,同样要求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质量必然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制度、政策透明度的基础之上,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和企业经营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和揭示。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会计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所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是否构成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等。透明度原则对于外国企业7解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体系,进入中国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外国企业了解中国企业的资信,规避风险具有现实的作用。透明度原则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对贸易和投资这样一个同样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所作的说明。显然对会计信息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完善是透明度原则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二、WTO透明度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统一性。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是我国对WTO承诺之一。在中国加入WTO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在第2条(A)节2款、承诺:“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我国承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领域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要具有统一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它的制定、解释必须具有统一性。这是WTO对我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履行公平竞争的需要。统一性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要求是:首先,应该具有规范性;其次,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同等的环境条件下,应该具有一致性;第三、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对称性。
(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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