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律师执业评价体系?
来源:不详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2 02:54 点击:次
律师事业之发展在中国,先天不足而后天又严重失调,其艰其难,可想而知矣!尤其不可思议之事情是***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乃至中国“绿鞋”和全国各级“绿鞋”无比的“好孩子”一切服从党的指挥----对待律师“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让全中国17万普通律师叫苦不迭却又无所适从,“改革律师制度,健全执业评价体系”是突破“中国律师叫苦不迭却又无所适从”困境推动中国律师事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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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改革律师制度
健全执业评价体系 《了看》文章:律师治理新重心
加强律师队伍治理的路径愈加明晰,律师治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的“阶位”或有所上升
文/《了看》新闻周刊记者 董瑞丰
国庆长假刚过,各地陆续收到中心转发通知:司法行政部分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
知情人士透露,高层在一以贯之夸大对律师队伍的教育治理,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之外,对于如何进行治理的具体制度提出了一些较明确的意向。例如,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制,完善律师执业赏罚机制,建立同一的律师执业档案库等。
业内将之视作今后一段时期律师治理制度改革的方案书。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本就是本轮司法改革中***的工作部署之一。此前,以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为契机,***已启动多项配套法规制度的废、改、立,接连出台一系列律师行业的治理规范。
类似文件曾于四年前出台。2006年,***下发《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但范围限于司法行政部分内部。因此,接受《了看》新闻采访的分析人士以为,此次向全国党政机关重申律师治理,透露出后者在当前决策议程中的重要程度,抑或表明律师治理在司法改革中的“阶位”将有所上升。
健全律师执业评价
据悉,主管部分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系。后者有看成为治理律师队伍的又一“抓手”。
在缺乏一套完整评价体系的情况下,尽管一些律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无需承担损失。甚至个别律师出现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也没能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律师行业的导向由此出现偏差。
业内人士指出,有的律师通过向司法职员行贿,获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在受贿者倒台后,却很少受到牵连。有的律师屡屡作出虚假承诺,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职业形象,事后却没有得到应有惩戒。
有的律师固然貌似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在法庭内外极力为当事人辩护,但实际上却清楚知晓当事人的罪行,为此不惜诱使当事人作伪证,既纵容了当事人犯罪,也违反了律师的执业道德。
“在欧美国家,律师最重要的责任是维***律的尊严,其中一条是不能支持和协助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出于任何目的同当事人沆瀣一气,诬蔑和诽谤对方。”一位法学界人士指出。
甚至还有个别律师罔顾“守旧职业秘密”的操守底线,借办案之便,将其所知悉的内部情况提供给案件的对方,或以此来要挟委托人,从而牟利,并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
类似行为虽在现行《律师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中有所规定,但没有充分覆盖律师的整个执业行为,导向力度不足。业内人士指出,在美国,律师协会严格负责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旦发现其违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处以吊销执照的“极刑”。由于监管苛刻、处罚严重,律师事务所也往往进行严格的自我监管,形成较好的职业道德氛围。
而在国内,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以进一步实现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监视,引导律师事务所通过不断进步自身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来进步行业竞争力。
这一评价体系的基石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权威专家透露,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当事人等了解情况,作出评价、评定等次;律师协会则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作出评价、评定等次。
2008年,***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国兴即对外表示,要探索建立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系。至今两年间,相关部分在各地座谈调研的消息屡有所闻。内部人士透露,已形成初步的指导意见。
此间,《律师事务所治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也相继出台。
在制度设计者看来,这项评价体系上承律师执业准进机制,下接律师执业赏罚机制,组成一套基础制度体系。
准进机制是把好律师队伍“进口关”,从源头上确保进进律师队伍职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在保持律师队伍整体规模平稳增长的同时,要有效解决地区间律师发展不平衡、分布不公道的题目。
赏罚机制包括:律师事务所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报制度;通过完善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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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改革律师制度
健全执业评价体系 《了看》文章:律师治理新重心
加强律师队伍治理的路径愈加明晰,律师治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的“阶位”或有所上升
文/《了看》新闻周刊记者 董瑞丰
国庆长假刚过,各地陆续收到中心转发通知:司法行政部分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
知情人士透露,高层在一以贯之夸大对律师队伍的教育治理,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之外,对于如何进行治理的具体制度提出了一些较明确的意向。例如,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制,完善律师执业赏罚机制,建立同一的律师执业档案库等。
业内将之视作今后一段时期律师治理制度改革的方案书。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本就是本轮司法改革中***的工作部署之一。此前,以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为契机,***已启动多项配套法规制度的废、改、立,接连出台一系列律师行业的治理规范。
类似文件曾于四年前出台。2006年,***下发《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但范围限于司法行政部分内部。因此,接受《了看》新闻采访的分析人士以为,此次向全国党政机关重申律师治理,透露出后者在当前决策议程中的重要程度,抑或表明律师治理在司法改革中的“阶位”将有所上升。
健全律师执业评价
据悉,主管部分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系。后者有看成为治理律师队伍的又一“抓手”。
在缺乏一套完整评价体系的情况下,尽管一些律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无需承担损失。甚至个别律师出现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也没能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律师行业的导向由此出现偏差。
业内人士指出,有的律师通过向司法职员行贿,获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在受贿者倒台后,却很少受到牵连。有的律师屡屡作出虚假承诺,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职业形象,事后却没有得到应有惩戒。
有的律师固然貌似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在法庭内外极力为当事人辩护,但实际上却清楚知晓当事人的罪行,为此不惜诱使当事人作伪证,既纵容了当事人犯罪,也违反了律师的执业道德。
“在欧美国家,律师最重要的责任是维***律的尊严,其中一条是不能支持和协助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出于任何目的同当事人沆瀣一气,诬蔑和诽谤对方。”一位法学界人士指出。
甚至还有个别律师罔顾“守旧职业秘密”的操守底线,借办案之便,将其所知悉的内部情况提供给案件的对方,或以此来要挟委托人,从而牟利,并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
类似行为虽在现行《律师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中有所规定,但没有充分覆盖律师的整个执业行为,导向力度不足。业内人士指出,在美国,律师协会严格负责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旦发现其违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处以吊销执照的“极刑”。由于监管苛刻、处罚严重,律师事务所也往往进行严格的自我监管,形成较好的职业道德氛围。
而在国内,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以进一步实现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监视,引导律师事务所通过不断进步自身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来进步行业竞争力。
这一评价体系的基石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权威专家透露,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当事人等了解情况,作出评价、评定等次;律师协会则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作出评价、评定等次。
2008年,***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国兴即对外表示,要探索建立律师执业状况评价体系。至今两年间,相关部分在各地座谈调研的消息屡有所闻。内部人士透露,已形成初步的指导意见。
此间,《律师事务所治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也相继出台。
在制度设计者看来,这项评价体系上承律师执业准进机制,下接律师执业赏罚机制,组成一套基础制度体系。
准进机制是把好律师队伍“进口关”,从源头上确保进进律师队伍职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在保持律师队伍整体规模平稳增长的同时,要有效解决地区间律师发展不平衡、分布不公道的题目。
赏罚机制包括:律师事务所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报制度;通过完善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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