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行为养成中发挥的作用的认识
【摘 要】随着社会各阶层对独生子女行为的关注,对独生子女儿童阶段的品德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采取何种方式对儿童进行教育和怎样教育却是百家争鸣,甚至大相径庭。在我看来,在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特点进行品德培养时,应注重他们道德行为的养成(即养成教育),促使其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以榜样和强化的力量来塑造其行为,在这过程中父母的培养方式和教育手段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道德行为 家庭教育 榜样 强化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功在千秋的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国策,在中国正式普遍实施,随之而来的便是人们在生育观念方面的较大转变,与此同时,一个崭新的特殊人口群体,独生子女应运而生。如何有针对性的对在儿童阶段的独生子女进行品德教育,该从哪个方面做起和该怎么做也随之越来越受到广大家长和全社会的关注。笔者从心理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对部分独生子女的行为表现的认识思考,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品德,一个完整的结构体
任何一种品德都包含有一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动等四种心理成分,简称为品德结构的知、情、意、行。这些心理成分是彼此联系、互相促进的,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是相互联系的。所谓道德认识是指对道德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其中包括道德的概念、原则、信念与观点的形成以及运用这些观念去分析道德情境,对人对事对己做出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道德情感是伴随着道德认识而出现的内心体验。道德意志是道德认识的能动表现,当人们自觉地确定道德行动的目标,凭借激活的动机积极调节自己的活动,克服内外的困难,就能实现既定的目标,这种心理过程就是道德意志。一种道德认识一经确立并成为稳定的走向和驱动器,就会表现出巨大的能动作用,人们往往不以外部环境的影响为转移,而以内部的道德意志来调节自己的行动。这时个体品德的形成由外向内的传导过程转化为由内向外的传导过程,从客体到主体的转变转化为由主体到客体的转变,这时个体的品德及其修养就会达到了较高水平。道德行动则是人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它是个体道德认识的外在表现,是实现道德动机的手段,是品德的具体表现。从品德结构可以看出,个人品德的形成可以有多种开端或从知始,或从行起,因此,品德教育也可以有多种开端。 二、家庭教育,塑造儿童良好道德行为的殿堂
(一)父母的榜样力量
社会学习理论家如班杜拉和沃尔特-米施尔(Walter Mischel,1974)通过大量的实验说明了,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可以学习获得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学习者具有很大的影响。他们认为道德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学习是相同的,通过强化和惩罚以及观察学习可以获得。在家庭、学校和课堂教学中,向孩子们提供何种榜样,直接影响着其品德发展的方向和结果。家长、教师和英雄模范人物的良好榜样以及榜样人物的真实性、榜样行为的可操作性等,都是品德教育中应当重视的问题。布赖恩(M.M.Bryan,1972)等人的研究也发现,如果榜样将所有物分给别人,儿
(二)注重对儿童良好行为的及时强化
孩子在家里生活的时间远比在外生活的时间长,父母的一言一行对自己孩子有着深远的影响。品德的形成过程是态度学习的一种,社会强化作用是影响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的学习中,斯金纳的强化学习理论有重要的作用。强化理论认为,受到强化的行为出现的频率会增加,特别是受到正强化的行为,道德行为也不例外。有研究表明如果和蔼且高接纳的父母能给孩子提供明确合理的标准,并且经常对孩子的良好表现给予表扬,那么即使是婴幼儿也可能会满足父母的期望,而且能在4、5岁时表现出很强的内化的道德感!同时,很多的心理学家普遍认为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儿童的惩罚,惩罚所达到的作用是暂时的;不适时宜的惩罚反而会削弱儿童积极行为的发生,不利于道德行为的发展。
由于儿童的认知水平的固有限制,纯粹的道德认识与观念的灌输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使儿童开始说教式的道德教育。我们应切实可行地从儿童的道德行为入手,即我们应大力提倡养成教育的作用,在孩子的童年时代就训练养成其良好的习惯和行为,在以后日常的行为表现中逐渐对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进行深化吸收。在这过程中父母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不仅是行为的监督者更是行为的反馈者。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的生活起居,都要靠家庭。孩子在家随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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