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 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2)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13-11-25 10:49 点击:次
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答应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三旬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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