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体制的道德救治手段——《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漫谈
一.公民不服从的道德理念
无论从书中展示的这个运动在实践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还是罗尔斯等人的学术论著,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是宪政体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它是违法行为,但却基于对法律的忠诚,是出于良知、出于对正义的关注而选择的违法。它诉诸于多数的正义感;所违反的对象则如前所说,是不正义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可以说,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体现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动。基于所要体现的理想,它以公开性和非暴力性为特征。关于公开性,马丁.路德.金作过很好的表述:“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①这段话包含的重要含义,后面还会谈到。此处着眼于公开性,我认为,必须公开地而不是私下里违反不正义法律,至少出于两层考虑。其一,是对手段必须与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执守,坚持在追求正义的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在性质上不能与目的相背离,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违法这类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污目的。因而公民不服从以公开性与任何阴谋或刑事犯罪划出了道义界限。这一界限是所有公民不服从的行动者共同遵守的,也是许多研究者特别加以强调的,例如,汉娜.阿伦特在她的研究中便根据公民不服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这一事实而与要求秘密性的阴谋活动作了
?
路德.金在抨击极权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时提出了很深刻的见解。他坚信善的目的并不能在道德上证明破坏性手段的正当,因为“在最终的分析当中,目的便预先存在于手段之中”。②这意味着,无论怎么精心给目的罩上神圣光环,但不道德的手段将暴露目的的不道德。正因为持这样的看法,马丁.路德.金对极权主义用实现人间天堂来为“强力、暴力、谋杀、欺诈”等手段辩解表示了极度厌恶。
作为以违反法律来表达异议的方式,公民不服从在什么条件下宜于发起并有望成功?对公民不服从问题作了最系统研究的罗尔斯认为,应具有制度前提和公民共识这双重条件。即,公民不服从问题仅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发起这一行动的以及这一行动所要诉诸的人群是承认并接受该国宪法合法性的公民,在总体上,全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人们大致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当不正义确实发生了,持异议的少数已经真诚试过诸如言论、结社、集会、游说等正常诉求方式却未能奏效,在这种情况下便有权通过公民不服从提出诉求。但在实施前还必须审慎地顾及到会不会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会不会导致对第三方即无辜者可能的伤害,会不会招致多数的严厉报复。是否有这样的审慎,不仅关系到行动的成败,也是对公民不服从发起者自身道德的一种测试。
把接近正义的政治体制或者说民主宪政体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价值观以及基于其上的共同正义感作为公民不服从运动必要条件,是因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提出诉求的人才可以对结果抱有合理的预期。民主宪政体制在决策层面实行多数原则,同时具有表达不同意见的多种方式和畅通渠道,每一种真实的声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根据多数原则作出的错误决策能够成为反省对象,从而有望纠正。更重要的是,民主宪政制度下,权力受到多种限制和多方制约,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权利可以因此而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如果诉求失败,他们要承受的惩罚是可以预知的,至少,制度保证了不会招致法外报复,更不至于被淹没在血泊之中。而在专制制度下或者权力失控、宪法被虚置的地方,不正义是常态;当人们要求纠正某种不正义时,以一连串新的不正义甚至罪行去掩盖不义和抵制人们的要求则是通则。所以对于表达异议者来说,什么事情都是可能发生的。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发起公民不服从不仅不明智,而且因置参与者的安全于不顾,人们是有理由质疑其行动的道义性的。
作为一种体现道德理想的行动,同时从策略上讲又是组
相关新闻>>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