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2009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硕士计划的通知
学位办〔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2003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以来,对于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校教师整体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2009年重点面向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校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现就填报2009年招生计划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招生单位限定为西部地区的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部地区的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高校。
二、2009年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招生单位均设定招生计划上限,分别为: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每校50人;硕士学位授权高校每校30人。
三、招生专业须为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专业按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或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填报(不含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
四、招生单位自行填报招生专业及人数,每专业填报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五、2009年可分设学科方向的招生专业限定为“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育训练学”、“内科学”、“外科学”4个,每专业填报招生人数不超过15人。
六、继续以“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和“高等教育学(国防教育)”专业招收高校辅导员、国防教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具体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商教育部思政司、体卫艺司后下达。上述两个招生专业、计划单列。
七、为保证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质量,严禁招生单位异地办学或办班行为。招生单位要按照各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把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体系。高校教师在学期间应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堂授课,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八、有关高等学校应统筹考虑教学资源承受能力和培养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实事求是地填写招生计划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查、汇总。
九、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填报2009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的要求和安排通知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高校,并对高校填报的《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和汇总,于2009年5月11日前将汇总申报表一式2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理医学科处,同时需发送电子邮件至:zhurui@moe.edu.cn
十、我办在下达2009年招生计划时,将根据2008年录取排序结果,对排名靠后的有关高校和专业予以减招、限招等处理,以确保培养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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