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2)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14-03-23 22:11 点击:次
-----特殊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放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即应该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父母工作单位,也可将组织关系暂挂靠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联系确有实际困难的同学,在学校党组织批准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基层党组织,一旦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组织关系留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组织关系留校后,要按时缴纳党费、书面或电话汇报思想、定期参加组织生活等。
2.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党员,在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党的组织关保留在单位部门,待回国后,经组织了解,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党员档案材料目:1、入党申请书(学生要有团委推优报告)
2、积极分子考察表
3、思想汇报(每半年一次)
4、测试成绩通知单(党委)
5、接受培训情况登记表(党委)
6、政审证明
7、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两份)
8、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9、入党志愿书(个人自传)
10、接受预备党员表决汇总表(新发展预备党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11、接受预备党员的公示
13、转正申请
1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15、预备党员转正表决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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