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ppa女”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刑拘(图)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1 17:24 点击:

    自导自演并化名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

网络流传的“kappa女”照片。新民网

    11月12日,晨报刊登《商厦女视频遭“人肉搜索”揭隐私》,因为一名女子的12分钟性爱视频在网络迅速流传,引发网友“人肉搜索”。昨天,上海警方发布消息称,“东楼kappa女”视频确为淫秽物品,视频制作人员黄某某正是“东楼kappa女”淫秽视频中的那名女子,所谓的“陆某某博客”也是黄某某本人化名开设的。目前,黄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处刑事拘留。

  “kappa女”本姓黄间接传播者亦被查

    今年10月底以来,一段名为“东楼kappa女”的淫秽视频在网上迅速流传,并被网友戏称为11月11日“光棍节的礼物”。一时间,有关“kappa女”的话题迅速成为网络热门。据不完全统计,仅11月份以来,每天都有数万人次通过百度搜索,关注“kappa女”的相关信息。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发现,该视频中的女主角名为“陆某某”,系上海某百货公司kappa专柜服务员。随后网络上又陆续出现所谓的“陆某某博客”,发表如“化名气为利润”等争议性言论,企图吸引眼球。“kappa女”事件迅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此,上海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昨天,上海警方证实,网上传播的“东楼kappa女”视频确为淫秽物品,制作传播该淫秽视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警方最终调查发现,该视频制作人员系本市人员黄某某,并证实视频制作人员黄某某正是“东楼kappa女”淫秽视频中的那名女子,所谓的“陆某某博客”也是黄某某本人化名开设的。在与他人拍摄视频后,黄某某不但将视频通过网络传给同事王某某,还将视频的截屏图片 (经鉴定属于淫秽图片)和其它一批自拍的淫秽图片上传到自己的网络QQ空间,供网友浏览、下载。

    目前,黄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处刑事拘留。警方也同有关单位及时中止了“东楼kappa女”视频在网上的进一步传播,并追踪到一名位于湖北省的网友,涉嫌传播该淫秽视频,并通报湖北警方查处。

    律师说法: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也是犯罪

    上海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嵩告诉记者,刑法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蒋嵩针对此案特别提醒网友,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而且,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而分享这种淫秽视频的话,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蒋嵩表示,传播即广泛散布。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他表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心理学家:不是心理异常就是人格堕落

    听闻“kappa女”淫秽视频竟是一名年轻女子自己制作、上传网络,而并非是在她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上传,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王裕如感到震惊不已。王裕如表示,如果黄某某是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情况下,制作、传播该淫秽视频,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她可能患有“露阴癖”等心理异常的疾病。“如果她这样做仅仅是为了钱,那只能说明她人格堕落、道德沦丧。”王裕如指出,作为一名成年人,黄某某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网上公开传播淫秽视频将会对青少年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倪冬 赵磊 孔文 忻文轲)

相关专题: 打击网络淫秽色情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更多>>

    推荐热点

    • Vista SP2首张截图曝光 部分细节披露
    • 全国歌迷被骗20年 《铁窗泪》不是迟志强唱的(图)
    • 冯小刚代言房产被指质量问题
    • 专家解读:黄光裕“正在接受警方调查”不是法律概念
    • “疆独”分子在华盛顿闹事
    • 校园暴力:女学生因争男友被当众脱光暴打
    • 见义勇为却沦为乞丐 山东农民遭遇暴露法规漏洞
    • 武汉女大学生宾馆被强暴呼救 服务员漠然置之被拘
    • FIAP亚洲集邮联在洛过35岁生日
    网站首页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RSS订阅 - 内容搜索
    Copyright © 2008-2015 计算机技术学习交流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10070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