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资料)

来源:不详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2 06:09 点击:
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十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事的宗旨:信誉第一,客户至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客户满意,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作贡献。努力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各方均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股东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内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年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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