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2)
来源:不详 责任编辑:栏目编辑 发表时间:2013-07-01 20:28 点击:次
目前我国立法上虽然有了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相关的民事责任规定,但都比较笼统,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弹性,可操作性很差,民事制裁介入会计监管面临很多实际问题,理论界也一直未能在这个问题上有个系统的说法[2],笔者在本文尝试提出一些解决问题思路,权作抛砖引玉。
第一章独立审计民事责任基础
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则需要给权利人以充的法律救济,这就是民事责任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多地主张独立审计民事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即使是致第三者以损害,也依保护第三者效力的契约或契约缔结上的过失对受害人予以保护。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和学说一般都主张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我国,关于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尚不统一,基本上表现出“违约责任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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